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如何執行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28條所明定。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本條款所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因涉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仍應依上開土地稅法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其於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時,就佃農取得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辦理申報移轉現值。(財政部90/01/17台財稅第0900450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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