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登記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更名前之移轉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更名登記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更名前之移轉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高雄縣○○段原「○○農業實行組合」所有之土地,於辦理更名登記後再次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一案,請依內政部83/08/02台(83)內地字第8309682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3/08/12台財稅第830390601號函)
附件:內政部83/08/02台內地字第8309682號函
主旨:關於高雄縣○○段原「○○農業實行組合」所有之土地,於辦理更名登記後再次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二、本案土地係採「更名」方式登記,非屬移轉,故於更名登記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次移轉時,應以更名登記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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