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設典應無調整原地價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設典應無調整原地價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貴轄呂張○○女士所有○○地號等2筆土地設定典權,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一案。說明:二、農業用地設定典權,非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適用;惟嗣後出典人無力回贖,而由典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如經查明符合上開條項規定要件,應可追溯適用該條項規定,則本案土地設典時與典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其分別以前次移轉現值及89年1月28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差額稅款,應准予退還。(財政部90/12/24 台財稅字第09004574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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