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土地合併登記後逾期補報現值應以收件日之現值為審核標準

土地合併登記後逾期補報現值應以收件日之現值為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合併登記後逾期補報現值應以收件日之現值為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等人所有6筆土地,於82628日協議合併,在未申報現值前地政機關即准予辦理合併登記,嗣經發現通知補正,其補報之現值,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財政部83/12/22台財稅第831627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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