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補償費未完成發放前經法院拍賣其增值稅課徵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於補償費未完成發放前經法院拍賣其增值稅課徵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函准內政部79/08/24台(79)內地字第827915號函略以:「查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38條之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就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依同條例第36條第2項之規定扣減後徵收之。本案土地於民國77年12月經政府公告徵收,並於地價補償費發給完畢之前由法院於民國78年3月予以拍賣,其拍賣效力經司法院秘書長79/07/18(79)秘台廳(一)字第1821號函復認為尚難認為無效。故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應於法院拍定時,以法院拍定價額為準(編者註: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已修正)計徵,再於土地所有權人(即拍定人)領取地價補償費時,以拍定價額為前次移轉現值計徵。」請照內政部意見辦理。(財政部79/09/14台財稅第7903077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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