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合併移轉之土地部分供事業直接使用者可按比例記存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因公司合併移轉之土地部分供事業直接使用者可按比例記存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其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非全部供該事業直接使用,准按實際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5條且文字業已修正)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予以記存土地增值稅。(編者註:本函於91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後,僅供金融機構適用之參考)(財政部83/01/29台財稅第8300268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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