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公司所有供經理、顧問等居住房地適用稅率釋疑

公司所有供經理、顧問等居住房地適用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所有供經理、顧問等居住房地適用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所有坐落○○號房屋供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顧問居住,可否適用勞工宿舍用地規定課徵地價稅乙案。說明:二、有關公司董事長職務係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勞基法稱之為「雇主」;總經理、經理、顧問等職務若係依公司法所委任者,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其宿舍用地應不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總經理、經理、顧問等職務如係基於僱傭關係受該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自屬勞工,其宿舍用地如符勞工宿舍有關規定,應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03269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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