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因合併移轉土地者由存續機構單獨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金融機構因合併移轉土地者由存續機構單獨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貴處就○○銀行受讓○○鄉農會所有之16筆土地,申請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三、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銀行乙節,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如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木案○○鄉農會將其信用部資產負債讓與該行時,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已就其缺口部分加以補足,應認為係有償移轉。惟因○○鄉農會信用部已屬金融機構合併法上之消滅機構,故實務上宜由存續機構○○銀行負責完成相關稅務行政上手續。至於由何者申報現值乙節,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序言中已明定其存續機構於申請對於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即毋須會同原權利人,故申報現值應可由權利人即該行單獨申報。(財政部91/05/10台財融(三)字第0918010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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