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配售請求權之拍定人不得單獨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配售請求權之拍定人不得單獨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法院拍賣債務人之土地配售請求權,買受人不得單獨辦理土地現值申報。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76/01/23台內地字第470929號函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係指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而言。三、本案臺灣○○地方法院拍賣原屬債務人吳××、吳○○之「土地配售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應無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款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6/03/04台財稅第7633234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