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配售請求權之拍定人不得單獨辦理現值申報

土地配售請求權之拍定人不得單獨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配售請求權之拍定人不得單獨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法院拍賣債務人之土地配售請求權,買受人不得單獨辦理土地現值申報。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76/01/23台內地字第470929號函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係指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而言。三、本案臺灣○○地方法院拍賣原屬債務人吳××、吳○○之「土地配售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應無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款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6/03/04台財稅第76332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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