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土地經判決移轉於不同之人申報現值應分別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同一筆土地經判決移轉於不同之人申報現值應分別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同一筆土地,經法院先後2次判決應移轉所有權予不同之權利人,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分別予以受理。說明:三、本案經函轉內政部71/07/13台內地字第98535號函復略以:「……法院於兩次判決均係本於給付之判決,居於同等之效力,登記機關應依登記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是以王○○所有○○號土地持分三分之一,因買賣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移轉所有權與周○○等8人,嗣又判決確定共有人陳○○享有同價格優先購買之權利,請參照上開內政部函釋原則,先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次序,分別予以受理。(財政部71/08/07台財稅第35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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