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供家庭副業使用土地出售准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兼供家庭副業使用土地出售准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縣○○○君出售土地,其建築物一樓部分係利用住宅,邀友研習編製緞帶花,經稽徵機關查明無收取任何費用或租金,係家庭副業免辦營利事業登記,自非土地稅法第9條1項所稱之「供營業用」,如其符合同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9/02/29台財稅第317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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