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平房與他人共有應按比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地上平房與他人共有應按比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財政部74/04/08台財稅第14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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