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供農用者可核發農地農用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供農用者可核發農地農用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供種植農作物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釋函1份。(財政部90/10/12台財稅字第0900057110號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10/03(90)農企字第900152024號函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供種植農作物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案。說明:二、內政部營建署前開函釋(編者註:90/09/24九十營署都字第057394號函)略以:「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第2款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1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其土地如供種植農作物使用,與同施行細則第29條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應保持農業生產之規定相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三、準此,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實際供種植農作物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有關「農業使用」之定義,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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