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之土地合併後移轉其增繳地價稅抵繳增值稅之計算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分次取得之土地合併後移轉其增繳地價稅抵繳增值稅之計算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於66年、80年及83年,分次取得3筆土地後合併為1地號,嗣後該筆土地移轉,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計算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時,有關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應分別以合併前該3筆土地取得所有權之日期為準,按各次取得之面積比率,依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5條規定分別計算其抵繳稅額。(財政部88/06/23台財稅第8819231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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