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地價稅抵繳增值稅有關持有土地期間起算日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增繳地價稅抵繳增值稅有關持有土地期間起算日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準此,土地所有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以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另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所稱「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參照上開民法第758條規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辦竣移轉登記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日為準。本案邱○○君出售所有○○地號等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計算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有關其持有期間之起算,自應以其於80年7月辦竣移轉登記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日為準。(財政部88/08/20台財稅第8819376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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