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遺贈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3/07/02台財稅第830298290號函)
附件:內政部83/06/16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
主旨:有關遺贈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及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作業流程為何一案。說明:一、關於遺贈之土地,是否須由有繼承權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將遺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受遺贈人乙節,茲准法務部83/05/02法83律字第08742號函說明二略以:「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473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94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420頁),……。如採學者通說,似宜就遺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已函請省(市)政府地政處轉知所屬地政機關「關於遺贈之土地,如遺贈人有繼承人,得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並依本部81/06/20台內地字第8181523號函示辦理。」是以,遺贈之土地似宜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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