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未完竣之農地空置不為農業使用無課徵田賦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公共設施未完竣之農地空置不為農業使用無課徵田賦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都市農地地目之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空置不為農業用地使用者,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不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依法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5/08/30台財稅第75674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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