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否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財政部68/07/23台財稅第350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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