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致生差額地價者與土地增值無涉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致生差額地價者與土地增值無涉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農地重劃區內之土地已申報移轉現值並辦理土地登記完竣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合併複丈測量時,發現圖、簿面積不等,經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辦理面積更正,是否應依更正後面積重新核算原申報移轉現值應納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5年1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109號函復:「…本案癥結在於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登記致有依規定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事宜,而與土地之增值無涉,故無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問題。」。(財政部95/03/30台財稅字第09504512540號函)
附件:內政部95/01/11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109號函
主旨:有關農地重劃區內之土地已申報移轉現值並辦理土地登記完竣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合併複丈測量時,發現圖、簿面積不等,經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辦理面積更正,是否應依更正後面積重新核算原申報移轉現值應納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按「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其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小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分別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所明定。另依「關於市地重劃區土地於重劃前已建築使用及設定抵押權,經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辦竣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後,發現因重劃機關之疏誤,致登記面積發生錯誤乙案,准由貴處依照本部70年6月16日台(70)內地字第27509號函規定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為本部74年6月11日台(74)內地字第319126號函所明釋。又○○縣農地重劃委員會79年第1次會議決議,歷年辦理之農地重劃區發現圖、簿面積不等,面積增減以當期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揆之上揭規定意旨,本案癥結在於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登記致有依規定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事宜,而與土地之增值無涉,故無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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