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湯○○××地號等7筆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土地如經查明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依本部(71)台財稅第30934號函規定,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9/10/13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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