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拍賣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被拍賣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郭君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應增繳之地價稅,有部分年期之稅款尚未繳納,嗣後該土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稽徵機關得准其就已繳納年期之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規定「……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增繳地價稅之抵繳,係以有增繳之事實為要件,本案郭君於持有該移轉土地期間,既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部分年期地價稅之事實,即應准就該已增繳年期之地價稅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04/02台財稅字第09304519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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