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價值減少之該筆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另依農業發展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本條例第39條規定核發證明文件之案件,應於該證明文件核發後,予以建檔列管,並依相關規定,定期檢查或抽查。為落實上述規定之列管查核,有關分割後該差額部分所屬地號土地亦應列為建檔列管之對象。(財政部91/01/31台財稅字第09104508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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