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經變更為行水區等仍作農用移轉時不課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經變更為行水區等仍作農用移轉時不課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說明:二、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於移轉或繼承時,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至於變更為洪水平原管制區之土地,其管制使用,依水利法第65條及第82條及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8條,既訂有「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相關規定;另就洪水平原管制區內土地管制使用之程度而言,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土地,於報經核定後尚可為建築物之改建、修繕、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與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二者之管制程度尚有差別。故是類土地,以劃定為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准照前述行水區、河川區土地,適用上述相關賦稅優惠規定。三、旨揭土地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仍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財政部90/10/18台財稅字第09004568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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