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釋函標題:
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釋函內容:
查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房屋據查報因火災毀損五成以上,現仍無法居住,業已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免徵房屋稅,因其地上房屋既已焚毀不堪使用,核與上揭法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應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6/11/15台財稅第8619257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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