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前妻名取得土地夫死後移轉以繼承時之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民法修正前妻名取得土地夫死後移轉以繼承時之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本部71/07/23台財稅第35479號函釋,所稱「辦理繼承」係指辦理繼承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抑或指報繳遺產稅即屬辦理繼承乙節。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前次移轉現值,如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另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準此,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生效(74年6月5日)前,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於夫死亡時合併夫之其他財產計課遺產稅後再移轉,不論有無辦竣繼承登記,均應依繼承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1/02/08台財稅第8100254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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