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登記妻名土地夫死繼承後移轉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登記妻名土地夫死繼承後移轉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釋示函令標題
登記妻名土地夫死繼承後移轉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於夫死亡時合併夫之其他財產計課遺產稅後經辦理繼承仍為妻之名義,依現行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移轉時,應依照繼承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7/23台財稅第354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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