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申請土地登記,其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得比照香港居民方式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9015099號函
【要旨】
澳門居民申請土地登記,其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得比照香港居民方式處理
【內容】
案經函准僑務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日僑證照字第0九0三0三三00八-一號函略以:「…二、查有關香港居民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本會曾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86)僑證照字第八六000八一八六號函釋,該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87)僑證照字第八七00三九四二二號函釋該證明書之使用原則為:由持證人出示證明書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另以影本交付使用機關,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澳門居民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其效期認定及使用原則,亦應比照前述香港居民方式處理。…三、至於本會原核發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印鑑證明部分,…該證明亦分別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停止核發。有關本會停止核發香港居民印鑑證明後,前曾申辦華僑身分印鑑證明有案者,其相關土地登記事宜處理方式,…義務人若親至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經核對身分相符後,免附印鑑證明;又倘華僑授權國內親友處分在台不動產申辦登記者,經檢附我駐外單位驗發之授權書,亦可免附授權人(義務人)之印鑑證明(被授權人不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須附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上述處理方式執行以來,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又按本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六九五九六號令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提出印鑑證明之需要者,得在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以下簡稱印鑑),其設置及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準此,香港居民在台辦理土地登記,其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原則,除依前開僑務委員會函示辦理外;有關印鑑證明,尚得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在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及使用。至澳門居民之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自得比照前開香港居民方式處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