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購置農地無不課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購置農地無不課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因農地承購對象已放寬為自然人,致生應否免予追查購地者資金來源之議;鑒於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購置農地,仍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為防杜此類農地投機行為,稽徵機關仍應本於職權進行查核。惟有關查核之時點,應於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追查,以免影響正常土地交易之進行。(財政部90/10/24台財稅字第09004557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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