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住宅區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土地按公告現值售予政府無免稅之適用

住宅區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土地按公告現值售予政府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住宅區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土地按公告現值售予政府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武○○女士所有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土地,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政府,因該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都市計畫道路,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6/01/28台(86)內地字第8601118號函略以:「查本部85/10/2185)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研商都市計畫地區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核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如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準此,本案土地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尚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2項所稱『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似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本部同意上揭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6/02/14台財稅第8618836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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