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共設施用地按徵收補償標準讓售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非公共設施用地按徵收補償標準讓售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都市計畫編定為非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急需使用該土地興辦公共設施,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前,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按徵收補償標準讓售者,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案,請依內政部86/02/24台(86)內地字第8674205號函之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86/03/19台財稅第861888371號函)
附件:內政部86/02/24台(86)內地字第8674205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第52條分別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故都市計畫內之非公共設施用地,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程序前,不得辦理徵收。本案政府亟需使用非公共設施用地興辦公共設施,所有權人並願意按徵收補償標準讓售者,依上開規定,該土地既尚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尚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2項所稱「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