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釋示函令標題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貴行(編者註:○○銀行)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所有不動產,申請免徵印花稅、契稅及記存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依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併或承受停業機構之其他要保機構,於申請對停業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因而所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合併或承受之其他要保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本案○○信用合作社既屬受輔導、監管或接管階段之金融機構,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貴行提供財務協助,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促使貴行概括承受該受輔導、監管或接管之信用合作社,有關因此一概括承受該信用合作社所有之不動產,所生之印花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准依上開條例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8/11/20台財稅第8819601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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