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公地逾期發給移轉證明再移轉時可依登記原因發生日之物價指數調整地價
釋示函令標題
承購公地逾期發給移轉證明再移轉時可依登記原因發生日之物價指數調整地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實業公司68/08/30標購○○地號公有土地,貴局於70/08/08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及土地現值申報書,其延遲申報責任不在承購人;且該公司於70/08/11申報現值係依照68/08/30承購公地時依實際給付地價申報,70/09/01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原因發生日期載為68/08/30)。其於再移轉時,原地價調整物價指數之引用,可依上述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準。(財政部72/02/04台財稅第308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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