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增值稅起算年期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增值稅起算年期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於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5%範圍內,得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有關上開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其起算年期之認定,應以該土地課徵地價稅後,第1次重新規定地價年期為準。(財政部88/06/11台財稅第881917378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