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其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惟超過之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應退稅額部分,應予追繳。(財政部86/12/23台財稅第8619324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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