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耕地出租應課田賦
釋示函令標題
公有耕地出租應課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銀行管有本市○○號等6筆「田」地目,且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之土地,如經查明確屬公有出租耕地,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行政院46/11/09台46內字第6115號令釋:「公有耕地之出租,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自應仍予課徵田賦。(高雄市財政局71/04/21高市財政二字第38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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