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契稅者補稅免罰
釋示函令標題
未滿14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契稅者補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未滿14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申報契稅,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處罰時,所涉及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說明: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分別為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9條第1項所明定。該法第9條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處以行政罰時,應具備責任能力之一般規定,除其他個別行政法律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責任能力設有特別規定者,應依該法第1條但書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外,自有該法第9條之適用。次查契稅條例或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對於違反該條例第12條第2項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是以,本案納稅義務人如未滿14歲,除補徵其所漏稅額外,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9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處罰。三、至於其法定代理人未代為履行報繳義務,可否對其處罰一節,查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係為使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在行政程序上仍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而設,其法定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並不因而成為契稅條例規定之納稅義務主體及受罰主體。基於處罰法定原則,現行契稅條例或稅捐稽徵法對於法定代理人未代為履行報繳義務者未明定罰則,故除與未滿14歲之納稅義務人有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形外,自不得逕以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處罰之。(財政部96/07/24台財稅字第09604536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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