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研究機構之實驗室僅就開放業界使用部分課稅
釋函標題:
法人研究機構之實驗室僅就開放業界使用部分課稅
釋函內容:
主旨:貴部(編者註:經濟部)為協助產業界進行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督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推動開放實驗室政策,囑僅就其開放業界進駐使用部分之實驗室核實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乙案。說明:二、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所有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相關規定,經核准免徵房屋稅、地價稅有案者,因配合貴部推動開放實驗室業務,將部分實驗室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如開放部分能與各該財團法人自行使用部分明顯劃分,其自行使用之房屋、土地部分,同意免徵房屋稅、地價稅;至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部分,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核實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三、為稽徵實務需要,請貴部將核准執行上揭開放實驗室業務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名稱、使用之房屋坐落門牌號碼、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及其各別使用之面積、進駐使用廠商之名稱、使用期限等資料,通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以便核實課徵房屋稅、地價稅。(財政部87/03/12台財稅第8719340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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