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期間的私立公園用地無減徵地價稅之適用
釋函標題:
開發期間的私立公園用地無減徵地價稅之適用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該用地在核准設立至開發完成期間,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徵乙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50%;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70%。」本案○○公司所有之公園用地,既經貴處查明尚未開發完成,無法查核有否「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情事,應無上揭減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6/29台財稅第08904539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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