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佃農偕同地主以其所有三七五出租土地與他人合作建屋,興建完成後,佃農依應得補償金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說明:查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依上述規定,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佃農以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應得之補償金換取房屋,實質為買賣,未便比照地主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財政部72/12/30台財稅第392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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