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經判決房屋三角買賣關係實為贈與者不宜退還前手之契稅

經判決房屋三角買賣關係實為贈與者不宜退還前手之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經判決房屋三角買賣關係實為贈與者不宜退還前手之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房屋原所有人毛○○出售予曹○○,於辦竣所有權登記後,再出售移轉登記予毛君之母楊○○名下,嗣後經行政法院判決該三角買賣關係實質為毛君贈與其母楊女士之關係,毛君與曹君之買賣,在未辦竣塗銷登記前,得否視為其原買賣移轉不存在,而准予退還原繳納之契稅一案。說明:二、本案毛君與曹君之房地買賣,已辦竣所有權登記,並經再次出售移轉登記予毛母,是於客觀上,曹君確有因其申報之買賣關係取得該房地產權之事實,已然合於契稅繳納要件,參照本部70台財稅第31936號函及81台財稅第811666637號函等歷年來之函釋意旨,在曹君未塗銷其產權登記前,尚不宜退還原繳納之契稅。又本案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事,自無由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三、本案事實,依行政法院判決之認定,該三角買賣關係實質上為原所有人與其母間之贈與,即涉有假買賣真贈與之通謀不法行為,參照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與第180條第4款有關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等規定之精神,曹君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契稅,顯係以自己不法之事實行為主張權益,其申請無理由。(財政部88/08/12台財稅第8819346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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