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變為持分共有不課契稅如分割為各別所有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變為持分共有不課契稅如分割為各別所有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祭祀公業解散後,將其所有土地移轉登記與派下,由公同共有變為持分共有(編者註:即分別共有),不須課徵契稅;如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依照契稅條例第8條規定,仍應完納分割契稅。(財政部55/04/14台財稅發第350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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