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不課契稅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2/10/06台財稅第8214986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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