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籌備處名義辦建造執照完成後以代表人名義登記應否課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以籌備處名義辦建造執照完成後以代表人名義登記應否課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房屋以工廠籌備處名義申領建造執照,房屋建造完成,以代表人名義,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及辦理建物總登記,是否應課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4條)第1項規定: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同條第3項規定:法人未核准設立者,其土地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但仍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一、以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二、申請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本案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為代表人單獨1人所有,或籌備人全體共有,應查明該工廠籌備組織情形,工廠確為代表人1人籌組者,以代表人設立房屋稅籍,尚無須課徵契稅。工廠為2人以上籌組者,以代表人設立房屋稅籍,應查明籌組人各所占比率,扣除代表人所有部分外其他部分應課徵契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12/15北市稽財字第1196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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