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管理局購屋委外供處理園區廢棄物使用者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南科管理局購屋委外供處理園區廢棄物使用者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
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本案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中華民國名義,購回○○號房屋,係作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資源再生中心使用,該資源再生中心為獨立運作單位,專供處理園區事業之廢棄物,並向園區事業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其歲入係供指定用途,納入特種基金預算,非屬公務預算,與南科管理局本身業務使用之辦公室確實有別。又該局取得房屋後,係採招商委外經營方式運作,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尚無免徵契稅之適用。(財政部93/01/15台財稅字第09204810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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