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釋函標題: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釋函內容: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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