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代管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其欠繳地價稅如何補徵釋疑
釋函標題:
縣政府代管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其欠繳地價稅如何補徵釋疑
釋函內容:
○○縣政府代管被繼承人何○○所遺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有關該府代管(編者註:已改為列冊管理)期間欠繳之地價稅,同意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以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繳納地價稅後,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財政部86/09/11台財稅第8610973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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