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釋函標題:
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釋函內容:
本案茲經本部函商司法行政部暨內政部結果僉以: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等由。本案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負擔之地價稅,參諸上述意見及兩項法律之規定,自得向該項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人名義。(財政部49/08/02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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