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執照時應加蓋依限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戳記
釋示函令標題
核發執照時應加蓋依限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戳記
釋示函令內容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以據反映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加蓋:「應依限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之戳記,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並將副本隨時抄送稽徵機關以為催報之依據乙節,確有必要,請即轉行照辦。至中途申請變更建築執照名義案件,如已將核准變更名義之詳細理由書(加註工程進度)副本送稽徵機關,為簡化作業程序不再附送工程圖說,本部同意辦理。(財政部65.2.13.台財稅第三○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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