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法人解散後其賸餘建物依章程歸屬地方政府者不課徵契稅

法人解散後其賸餘建物依章程歸屬地方政府者不課徵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法人解散後其賸餘建物依章程歸屬地方政府者不課徵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陽智能發展中心解散清算後,其賸餘建物依捐助章程歸屬宜蘭縣政府,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應不課徵契稅。說明:二、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如章程無規定且總會未決議,當地地方政府取得賸餘財產係屬依民法規定(編者註:民法第44條)而取得;如章程有規定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者,應僅是宣示民法規定之歸屬權利人,而非創設新歸屬權利人,其本質仍係依民法規定而取得,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之範圍。(財政部97/06/20台財稅字第09704030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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