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40條(強制執行之撤回及停止)釋函
釋示函令標題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半再決定是否撤回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財政部94/11/17台財稅字第094045652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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